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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科课程教学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
发布时间: 2008-06-18 00:00
作者: Fo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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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博彩导航本科课程教学,学院将出台《宁波大学理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有关规定》(见附件),在征求全体教师意见后,又召开了教学委员会、督导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议,作了新的补充和修订,现再次向全院教师征求意见,截止日期620日(本周五)下午400前。

    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[email protected]信箱,或提交书面材料至院办朱燕处。

  

附件: 

宁波大学理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有关规定(试行)

 

为了促进教师重视本科课程教学的投入,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宁波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[宁大政(2001198]》、《宁波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[宁大政(2002047]》、《宁波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[宁大政(2000188]》、《宁波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[宁大政(2001188]》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,结合理学院各专业的实际情况,涉及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:

1、任课教师应按照《宁波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[宁大政(2001198]》的有关规定,做好编制教学日历、完成课程讲授、指导实验、批改作业、课程考核、监考、指导毕业设计(论文)、指导实习、教学材料归档等工作。

2、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一般由一位教师承担。系列讲座性质或者不同内容体系的课程,以及非个人原因而要变动任课教师时,由系主任安排多位教师合上。其它情况(外出访问、休假事假等)需要二位及以上教师合上时,任课教师须提交书面报告(说明原因和承担课时数比例),经系主任同意、学院批准。没有实际承担课堂教学的教师,不能作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。

3、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门课程有二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,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共同编制教学日历,并在教学日历中明确每位教师承担的教学内容、课时数或时间段。教师应该按照教学日历的进程和安排上课,不得随意变动。如确需变更的,须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批准。

4、执教期间,不得无故缺课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,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和任课教师。如需更改,须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。按照《宁波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[宁大政(2000188]》的规定,自行变更的,涉及到的课程均减半计算工作量。按照《宁波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[宁大政(2001188]》规定,未按规定程序审批,无故缺课、随意调停课或请人代课的,认定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。

5、每位教师都要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和其它教学任务。原则上,每位教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的实际课时数要大致相同(以系为单位)。有下列情况的教师可以向系主任提出,并经系务会同意、学院批准,减免部分或全部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:

1)承担开班的研究生课程、数学建模和挑战杯等国家级学科竞赛培训的教师,减免当学期部分本科课程教学任务。

2)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、申博等学校重点工作的负责人,减免当学年的部分或全部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。

3)担任学院行政工作的教师,按学校规定,减免部分本科课程教学任务。

4)按照国家文件、学校文件规定休假(包括产假、病假等)的教师,按规定办理请假等手续,休假(请假)期间不安排教学任务。

5)对于短期进修、读博教师的年课时数或三年的总课时数要求,由各系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。对于上述(1)(2)(3)条款中的减免量,各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。

6、鼓励教师开新课,多开不同类型课程;每个教师都要能承担本系开设的所有公共基础课、部分专业课和选修课。要求教师有能力承担本系开设的至少4门专业必修课程(包括模块课程)和2门选修课程,其中200611日以后新引进的教授、博士及新毕业博士要求能开设12门系主任指定的课程。教师应该把上述不同类型的课程报给系主任和学院教务办(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或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师可以少报1门,除教授和博士外的其它教师可以少报12门,具体由各系酌情考虑)。系主任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变更等实际情况,要求教师适当调整所承担课程。

7、教师除承担自己任课的课程的监考工作外,还要承担其它课程的监考工作或巡考任务。学院教务办在安排监考工作和巡考任务时,先确定任课教师担任所任课的监考任务,余下的监考和巡考任务由全院教师大致平均地分担。学院行政人员要承担巡考任务。大学英语三、四、六级等学校安排的其他考试等监考任务,根据学校下达情况由学院教务办分配到教师(安排时适当照顾教授)。教师因私不能监考的,由教师本人负责请本院其他老师承担(代监考),并及时报学院教务办备案。

8、教师执行本规定的情况,将作为该教师在学院年终考核、教师教学业绩考核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时的主要依据之一。

9、本规定主要内容取自宁波大学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。若本规定条款与学校新的文件规定不符,以学校新的文件规定为准。

10、本规定由学院院务会议解释。本规定自20086**日开始执行。

 

宁波大学理学院

    20086**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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